原|2024-07-24 09:42:21|浏览:58
《道路交通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俗称《国际道路交通公约》或《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是一部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规范道路通行规则的国际条约。
一、《公约》通行规则的基本情况
《道路交通公约》是国际上应用范围最广的道路通行规则框架性制度,也是国际道路通行规则与标准的制定平台。《公约》鼓励各国共享道路交通管理经验,为各国道路通行规则提供借鉴。《公约》分为两个版本,分别是由美国和日本倡议签署的1949年《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以下简称49年《公约》)与俄罗斯倡议签署的1968年《日内瓦道路交通公约》(以下简称68年《公约》)。《公约》分为总则、通行规则、汽车与挂车进入国际道路交通的条件、驾驶证管理、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进入国际道路交通的条件以及程序条款六部分,其中通行规则是《公约》的核心内容。
与49年《公约》相比,68年《公约》的通行规则更具指导性和实用性。首先,通行规则内容更完善。49年《公约》仅规定了机动车行车位置、车速、超车、路口通行、车辆灯光等基本行车规则。68年《公约》在此基础上既增加了高速公路、路口与铁路道口、隧道、特殊天气等复杂交通情境下的机动车通行规则,也新增了行人、非机动车骑行人和驾驭人等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通行规则。其次,驾驶操作指导更具体。49年《公约》未详细规范驾驶操作行为,68年《公约》则细化了道路交通参与者行为指导,明确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如何做”,以驾驶人为例,从开车门到上路行驶到最终停稳车辆,全流程闭环规范驾驶人操作。
二、 《公约》中的机动车通行规则
机动车通行规则是《公约》通行规则的核心。《公约》在融合各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了普遍适用的机动车通行规则,集中体现了便利国际道路交通、重视道路交通安全这一基本原则。
1、严格把关资质,重视教育培训
68年《公约》是第一部规范驾驶人资质的国际法律文件,对驾驶人资质提出了严格要求,规定驾驶人应具备必要的身体条件、智力能力以及健康的精神状态,同时应掌握驾驶车辆的理论知识与必要技能。68年《公约》也是第一部规范驾驶人培训与考试的国际法律文件,规定国内法应明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内容和程序,严格管理驾驶培训教练员和考试员。
2、规范驾驶操作,夯实安全管理
▼明确驾驶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义务。驾驶人应当避免妨碍道路通行,严禁驾驶行为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驾驶人对于自身可能造成的危险或不便,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如不能立即予以消除,则应提示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加以注意。
▼规范驾驶动作。驾驶人驾车时应时刻保持谨慎并减少非驾驶动作,兼顾判断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位置、方向和速度,注意观察路段、车辆、天气以及交通流等情况。
▼明确安全行车位置。右侧通行的国家,路口右转时应做小半径转弯,路口左转时应靠近道路中心做大半径转弯。
▼正确选择车速和车距。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限速规定,严格控制车距,建议各国细化新驾驶人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等重点驾驶人群体的车速与车距规定。
▼选择适当时机安全超车。驾驶人超车前应确认超车环境,按《公约》规定的“准备、观察车辆前方和后方、开启转向灯、向左(右)移动、并行、加速、开启转向灯、向右(左)移动并恢复速度”超车动作完成超车。上坡、弯道、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和视线不良处严禁超车。
▼复杂路段安全通行。高速公路行车应满足时速要求,正确选择车道,不得在高速公路随意停车、掉头、倒车或驶入中央分隔带。隧道内行车禁止掉头、倒车和随意停车;由于事故或紧急情况停车时,驾驶人应尽可能将车辆停靠到指定位置并关闭发动机。
3、规范通行路权,保障行车安全
▼明确道路交通参与者让行关系。车辆应当让行行人和非机动车,非轨道车辆应当让行轨道车辆,一般车辆应当让行具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
▼明确机动车通行基本规则。路段交会时,乡村小路中驶出的车辆应当让行干路车辆,城市建筑密集区道路驶出的车辆应当让行主路车辆,即将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让行高速公路内行驶的车辆。车辆交会时,有障碍的路段上,有障碍的一方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坡路上,下坡车辆让上坡车辆先行。路口通行时,右侧通行的国家,车辆应当为其右侧驶来的车辆让行;左侧通行的国家自行制定路口优先通行规则。
▼明确特殊情形通行要求。在设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发生拥堵时,为提升通行效率、避免拥堵加剧,即使此时信号灯允许通过也不得驾车进入路口。
4、倡导文明通行,提升交通素养
▼明确驾驶人对交通弱势群体的礼让。驾驶人应当礼让行人、骑行人、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交通弱势群体。
▼注重驾驶人安全文明素质养成。《公约》要求驾乘人员均应系好安全带,遵守交通信号,严禁驾驶人在日常驾车过程中有使用手机、乱鸣笛、扬尘和通过积水路面不减速等行为,倡导文明出行。
三、 《公约》中的行人通行规则
除了对机动车通行规则的规定,《公约》还单独规定了行人的通行规则。行人应当遵守的安全准则包括可视、专注、警惕及遵守通行规则。具体对行人通行规则的规定如下:
▼正确选择行人通行地点。行人横过道路时应注意观察,在有人行横道的地点应使用人行横道通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点横过道路时,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过,并选择直线距离最短的路线,不在道路中间逗留。
▼特殊情况行人可以借用车行道通行。在设有人行道的地点,行人应当使用人行道通行;但推拉大件货物可能妨碍其他行人通行、有人带领的行人队伍以及在未设置人行道的路段,行人可以借用车行道通行。为了避免妨碍交通并保障行人通行安全,在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行人应当靠近顺行方向的边缘。
▼行人应当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在设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地点,行人应按照人行横道信号灯指示通行。在未设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地点,行人应按照机动车信号灯或交警指挥通行。在既未设置任何信号灯也没有交警指挥的地点,行人应根据驶近车辆的距离与速度判断是否可以通行。
▼行人遇红灯可以继续通行的情形。红灯亮起时,在保证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过;红灯亮起,交通勤务人员指挥行人可以通过时,行人应按其指挥继续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