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2024-08-05 02:54:47|浏览:38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违纪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二条:留校察看处分,察看一般以一学期为期限,在察看期间,不再重犯类似错误或新的错误,可继续保留其学籍,有立功表现者,可解除处分,没有悔改表现或犯新的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或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观看、传播反动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者;或传播国外电台反动言论者;或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组织者;或组织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受司法部门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徒刑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凡参与走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和藏匿、吸食毒品者,给予勒今退学和开除学籍。
第五条:凡受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 1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拘留审查,罚款在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罚款在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罚款在 500 元以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所犯错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态度不好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价值 50 元以下者,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价值 5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三)价值 50 元以上者,子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盗窃者提供工具,或进行窝赃销赃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五)多次作案,总值在 100 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作案团伙为首分子和组织者或主要参与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窝赃、分赃、销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肇事、打架、伪证、藏匿、提供凶器者;
(一)在宿舍区、教学区燃放烟花、鞭炮,或带头起哄,往楼下掷物,燃烧物品,经教育愿意悔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重犯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上述行为造成伤人、损害公物或其他事故的,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