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2024-09-03 10:45:49|浏览:90
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可触摸感知的,它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人身上,是人们的生存、温饱、健康、财产、尊严,是人们舒心快乐的幸福生活。70年来,法治建设对人民的幸福生活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规定了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及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1982年以来,全国人大先后五次通过宪法修正案,从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不断加强对人权的保护。特别是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有力保障和推进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成为中国人权保障法治化的重要标识。
具体而言,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有力保障了公民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的制定,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法建立并完善了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社会保障权;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加大经营者欺诈赔偿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并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环境监管和责任追究,完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为公民能生活在舒适安全的环境中,提供了有力保障。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使人民的日常生活始终能得到法治的庇护。
二、人民在民主政治建设中感受到法治的存在
1954年宪法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后来几部宪法的公民政治权利框架均基于第一部宪法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原则,确立了公民的政治生活方式。
1979年,选举法颁布并进行了六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公民参政议政的权利,从制度上保证了公民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公民可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方式参与。比如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专家学者咨询制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听证会、信访举报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民主参与和监督等方式,确保公民有效参与政治生活。在公民民事权利保护方面,立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修改民事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修改行政诉讼法,完善行政审判体制,加大对行政审判的监督和法院裁判的执行力度,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职责权限等内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依法约束行政权力行使,明确行政权力边界。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优化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据,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法保障公民在行政决策中的参与权和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权。
三、人民在司法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人权事业的成就,离不开司法人权保障。司法对人权的保障也是不断完善的过程。
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职权配置进一步优化,确保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建立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形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判决文书公开网,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得到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等受到更加文明的对待,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申诉、控告、检举等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加大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进一步完善涉诉信访法治化,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行立案登记制,完善诉讼制度,有效保障公民诉权,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幸福生活并不只是书面话语的简单表述,而是亿万中国人民的亲身感悟。70年人权法治化实践证明,厉行法治,就是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在追求美好生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中国建立并完善了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保障制度,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人权保障体系,成功走出了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使每个人真切感受到法治、平等、自由、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