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2024-10-16 23:16:50|浏览:97
一、申请
(一)资格条件
1.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2.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3. 因家庭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5.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街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区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街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区户籍人员,持有本区居住证或未持有本区居住证、但在本区实际居住的,由居住地镇街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镇街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其他特殊困难、患重大疾病等申请临时救助的时间为发生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接受非义务教育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
2.主动发现受理。镇街、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镇街或村(居)委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书(附件3)。
2.申请人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户口主页及全户人口增减记载页复印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和赡(抚)养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附件4)。
4.家庭收入相关证明材料(包含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赡(抚)养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
5. 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患重大疾病、接受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1)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等应提供相关复印件;
(2)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3)申请人属非本区户籍人员应提交本区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房产证或购房发票或租房合同);
(4)已获得救助情况证明。
镇街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街可先行受理。
二、审核
(一)调查核实。镇街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
1. 信息核查。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状况、就业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信息进行核查。
2. 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或者事发地、就医地等了解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具体情况。
3. 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走访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
4. 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有关单位或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二)集体评审。家庭困难状况调查结束后,镇街社会救助评审小组组长主持及时召开评审会议,由经办人员逐一介绍申请人家庭困难状况调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及救助金额的建议,经参会人员集体研究,超过半数同意通过,作出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三)张榜公示。镇街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四)审核决定。镇街根据调查核实、评审意见、张榜公示情况作出审核决定,填写审核审批表。并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报送材料包括:镇街审核结果(附件12);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附件6)、审核审批表(附件7)及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
三、审批
区民政局收到镇街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查,作出审批决定。
(一)材料审查。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街报送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镇街补齐后重新报送。
(二)重点复核。区民政局应当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申请,会同镇街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
(三)集体审查审批。区民政局召开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小组评审会议,针对镇街提出的审核意见和材料审查、调查复核情况集体研究,经参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通过,作出审批决定,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填发临时救助审批决定书,通过镇街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有疑问或有异议需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作出审批决定。
四、办理时限
临时救助实行按月办理。自镇街录入临时救助信息系统之日起,办理时限为30日。镇街于办理月的前一个月接受申请,开展调查核实,并于办理月1-10日上会研究并录入系统,11-15日张榜公示,16-20日报送资料。区民政局于办理月20日前受理镇街上报审核材料,并于月底前完成审批决定,向区财政报送资金拨付表。
五、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街、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在30日内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实施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救助:
(一)发放救助金。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按照8:2的比例由区财政和镇街财政分别承担。同时,各镇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符合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基金救助范围的,及时申报,向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七、材料归档
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区民政局和镇街应及时将相关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进行全面整理,存档备查。
附件:1.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
2. 临时救助申请接收登记表
3. 临时救助申请书
4. 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
5. 临时救助核对结果通知书
6. 临时救助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
7.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8. 提供收入证明的函
9. 临时救助民主评议通知
10. 临时救助民主评议表决表
11. 临时救助民主评议结果
12. 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核结果
13. 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核结果公示
14. 临时救助审批结果通知书
15. 社会救助转介服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