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2024-12-17 05:34:32|浏览:34
导读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公路隧道的特别规定。
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公路隧道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大中型的公路桥梁、渡口和隧道对连结、贯通公路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条公路上的桥梁被损毁或者遂道坍塌,可能影响到这条公路的畅通,还可能影响与之相关的其他公路功能的发挥。因此,对大中型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公路隧道制定特别的保护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本条对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公路隧道的保护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禁止性规定,即本条第一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限制性规定,即本条第二款的内容。
本条的含义如下:
一、禁止在法律规定的对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等的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1.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
2.进行开山放炮等爆破作业;
3.从事伐木、开矿等足以造成公路边坡坍塌、路基沉陷、路面损坏、桥梁等设施损毁的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本条对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和公路隧道的保护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就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而育,为桥梁或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就公路隧道面言,为隧道上方100米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本条对公路路基、路面的保护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要求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这就要求国务院在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时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在这种具体规定出台之前,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此已作出具体规定的,可暂按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只允许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不允许从事除此以外的任何活动;在进行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的作业时,还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只有因抢险、防汛这两个特定的事由,方可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2.在大中型公路桥梁、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必须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是因为在上述范围内从事堤坝的修筑活动和河床的压缩或拓宽作业,不仅可能影响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安全,还涉及河道管理的有关事宜,因此不仅要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还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3.在大中型公路桥梁、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以免影响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安全。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时,才能够在本条规定的公路桥梁、渡口、隧道附近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从事修筑堤坝、拓宽或压缩河床的作业。非因抢险、防汛需要或未经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执行本条时应当严格把关,确保公路、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和公路隧道的安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其作业:[page]
其一,非因抢险、防汛需要而进行的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作业;
其二,虽因抢险、防汛之需,但所进行的作业不是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其三,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但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