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2024-12-28 22:20:56|浏览:90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世界的法律制度。狭义的罗马法指罗马公民法。从形式上可以区分为成文法与习惯法;从整体结构上看包括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英国刑法最重要的渊源是普通法,又称习惯法或者判例法,就是由习惯和判例形成的法律。
在古代英国,曾经有一段历史时期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的法律,而各个地方的习惯又各有不同。自1066年诺曼第公爵威廉征服盎格鲁—撒克逊人以后,将各地所遵守的习惯加以统一,由此逐渐形成了普通法,所谓普通,就是通行于全国的普通习惯。
普通习惯成为法律,并作为判断案件的根据,制作判决,如果以后再发生同样案情的案件,前案的判决,就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普通法,正是由此而形成。由于普通法在英国早已独立成为一个系统,当罗马法在欧洲盛行的时候,尽管罗马法的势力胜于英国法,罗马法的内容也优于英国法,但是英国法仍然独立于欧洲,不仅不为罗马法系所同化,而且日益盛行于世界各地,逐渐成为世界上独立法系之一——普通法系。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习惯法的作用大大减弱了,除了在非洲一些国家习惯法仍然在实际上起着比较大的作用外,在其他主要法律体系,习惯法已经不是主要渊源。但是,习惯法仍然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古罗马时期以法治国。经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到公民法,到万民法,到罗马法体系的形成过程。习惯法是罗马共和国时期最早的法律,特点是:第一,氏族贵族垄断法律的解释权。
第二,没有成文,法律的判案依据就是习惯。
第三,平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总之,习惯法有很大的局限性。
自然法是一种主张一定的权利因为人类本性中的美德而固然存在,由自然赋予(传统上由上帝或超然的来源),并且这些权利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得到普遍理解的哲学。因为是由自然所决定的,自然法则被认为是客观和普遍的,它独立于人类的理解,以及特定国家,政治秩序,立法机构或整个社会的制定法而存在。
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
影响
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正至上。自然法是整个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利。这种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华,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在我国历史上,法律最早是从习惯、习惯法发展为成文法的。
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其著名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指出,正义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正义,一种是约定正义。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有相同的效力,比如火在希腊和波斯都是以同样的方式燃烧的;而约定的正义则纯粹基于规定,如赎金数量的多少等。从中不难看出,古希腊的自然法与自然法则基本相通
自然法杖作为一件魔法装备,在搭配方面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提升伤害、增强防御、提高魔法技能等。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自然法杖最强搭配:
1. 水晶法袍、晶化魔法之靴、神秘披风:这些装备可以为自然法杖提供额外的魔法伤害,同时提高魔法抵抗力和闪避能力。
2. 魔法之袍、冰霜魔法之靴、刺骨披风:这些装备可以为自然法杖提供冰属性伤害和冰冻效果,使敌人减速和减弱攻击力。
3. 黑暗法袍、魔力魔法之靴、影子披风:这些装备可增加自然法杖的暗属性伤害,同时增强自然法杖技能的效果,使敌人减弱反应速度和行动力。
4. 神龙法袍、熔岩魔法之靴、熔岩披风:这些装备可为自然法杖提供火属性伤害和火焰效果,增强攻击力和烧伤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自然法杖的配备时,需要综合考虑装备的属性、技能效果和自身的需求,根据具体情况搭配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逆自然法则指人类是一种逆自然的动物,而相反其它动物基本上都是顺应自然的。
逆自然法则指人类的逆自然行为就是要改造自然,说白了就是为一已之私。人们通过知识的传承,不断总结改造自然方面的经验,使后来者背离顺应自然之路而愈走愈远。
逆自然法则的动物在未出生时就已离开了母体即便是得到哺育的动物也基本不具备改造逆自然的能力。
自然法思想是最典型的法治思想,自然法原则最重要的法治原则。自然法遵循这样一种观念:国家法律本身,也要遵循自然法这个普遍、最高法律。
老子《道德经》说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本着对自然法的体悟,老子揭示了人间法的荒谬:“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技巧,奇物滋起;达令滋彰,盗贼多有。”
庄子以自然法反对人为法,尤其是揭露“圣人之法”的虚伪与矛盾:“圣人不死,大盗不止。虽重圣人而治天下,则是重利盗也”。
墨子最看重世间法度,但认为世间法度遵循天法:“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墨子主张法天是因为天下人有私心,人有私心,但在天法面前人人平等。在墨子看来,天子即使作为负有“一同天下之义”的政长,也须顺天之意。
孔子不言“怪力鬼神”,但儒家所说的道、德、仁、义、礼等,显然是一套超越于统治者立法之上的理想原则。儒家所致力做的,是融通天与人、理想与现实,通过德治教化,借助于君王,把理想法则和标准推行于现实的世界。但儒家并未因此丧失批判精神,孟子引用《尚书》里的话说:“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曰其助上帝宠之,四方有罪惟我在”。
可见,自然法于道家,天法于墨家,仁法礼法之于儒家,皆为至上准则。不论天子还是百姓,不论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要敬畏自然法,不可凌驾于自然法则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