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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辅警条例细则?

|2025-09-13 23:10:14|浏览: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管理、保障、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辅警概念和分类】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第四条【履职原则】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将辅警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额度管理】 辅警实行用人额度管理,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治安状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置、动态调整。

  辅警用人额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管理原则】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聘

  第九条【招聘原则】 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条件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十条【招聘计划】 辅警招聘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范围内提出,经同级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组织实施】 招聘辅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单独组织。

  上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招聘辅警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应聘基本条件】 应聘辅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18周岁,一般应当在30周岁以下;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职辅警一般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岗位所需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第十三条【禁止聘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信息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四)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的;

  (五)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曾因违规违纪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七)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八)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招聘程序】 招聘辅警应当经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择优聘用。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经向社会公示,可以适当简化招聘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十五条【公告和报名】 招聘辅警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岗位、名额、资格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事项。

  应聘人员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放宽条件和优先聘用情形】 退役军人或者具有特殊技能、专业特长的人员应聘辅警,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年龄条件。

gotty
09-13 23:10优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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