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2024-08-15 22:22:08|浏览:49
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工作,依据《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组织验收或委托国家铁路局组织验收的政府投资铁路项目。 第三条 国家验收应严格执行验收条件、验收程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听取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运营单位意见。 第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做好国家验收配合工作,组织 提供相关资料,提出验收工作安排建议,做好现场验收安排。 第五条 通过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部门制发《国家验收证书》。 第二章 验收范围、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的工程范围为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确定的工程范围。 第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2、 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 3、 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申请国家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确定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 2、 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初期运营满 5年应申报国家验收),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 3、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 5、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 6、 竣工决算已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经项目管理部门内审,无遗留问题; 7、 档案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第三章 验收准备 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做好国家验收准备工作,使建设项目尽快达到国家验收条件。 第十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建设项目达到国家验收条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国家验收,同时提供下列情况报告一式十份。 1、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复印件; 2、 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执行情况; 3、 初步验收报告; 4、 初验问题整改和遗留工程完成及验收情况; 5、动态验收报告及最近一次动态检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