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2024-09-24 01:01:59|浏览:53
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县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县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全县科技创新能力。
(二)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科技“三项费用”、科学事业费、各类县级科技基金和科技外事经费等。
(三)拟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县高新技术开发、重大科技攻关、重点实验项目、软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
(四)组织实施全县科技攻关、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农业应用研究、社会发展、技术基础设施、软科学研究等重点科技和星火、火炬、新产品研制、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和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建设的业务指导、申报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认定新产品。
(五)归口管理全县重点科技成果的推广和技术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政策措施,对技术合同法实施监督检查;统一管理全县重点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和推广;负责全县科技保密工作及重大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协调工作。负责全县专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适合我县推广的专利技术,加强全县的知识产权保护。
(六)负责全县科技团组出访任务初审工作,办理国际科技合作、交流、考察、培训等有关事项;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进出口、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工作。
(七)参与制定全县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人员队伍发展规划、计划与政策。负责知名专家、学者的引荐和联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拟订并实施重点学科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参与组织实施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和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牵头负责全县科技普及工作。
(八)负责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归口管理软科学研究、科技信息、科技咨询与民营科技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县各部门和乡镇的科技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科技统计监测工作。
(十)制定全县防震减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防震减灾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县级各部门和乡镇防震减灾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