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2024-11-20 20:23:34|浏览:97
事前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对本部门(单位)职能范围内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根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提高重大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
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市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加强对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直接开展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结果和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事前绩效评估应根据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等为依据开展。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翔实的佐证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
(二)绩效导向。事前绩效评估应坚持绩效导向,从多个维度对政策或项目进行综合评估。重点评估政策或项目的必要性和预算的准确性。
(三)科学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四)客观公正。事前绩效评估应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精简高效。事前绩效评估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程序开展,简化流程、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和效益。
第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市本级预算部门(单位)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其他相关依据。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内容和方式方法
第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市级拟新出台通过预算资金安排、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政策和项目。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申请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要求,是否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明确的服务对象,是否与其他政策和项目重复交叉,决策过程是否科学规范等。
(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财政投入测算方法是否科学,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测算标准是否合理,投入方式是否最优,投入成本与预期效益是否匹配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使用的预期产出和效果是否设置细化、量化的指标,绩效目标与政策和项目是否具有相关性、是否具备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可持续影响等。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论证程序是否规范,组织实施方案、措施、计划、完成时限等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是否可控等。
(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筹资渠道是否明确和合法合规,筹资规模和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投入或保障范围,是否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等。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