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2024-11-27 00:46:48|浏览:73
第一,加快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民族地区广播电视村村通、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文化工程建设,保障基层文化设施有效运转。加强民族地区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设施建设,扶持民族自治地方重点民族博物馆或民俗博物馆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民族博物馆。地广人稀的民族地区配备流动文化服务车和相关设备,建设和完善流动服务网络。推进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和普及,形成实用、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国家实施各项重大文化工程时,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倾斜力度。
第二,加大少数民族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加大对民族类新闻媒体的扶持力度,支持少数民族文字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有序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和传播能力,扩大覆盖面和受益面。加强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工作,逐步增加优秀汉文、外文出版物和优秀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双向翻译出版数量,提高翻译出版质量。提高民族地区电台、电视台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自办率。加强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推出内容更加新颖、形式更加多样、数量更加丰富的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作品。
第三,加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抢救和传承、创新。开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调查登记工作,对濒危少数民族重要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加强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扶持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保管、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逐步实现少数民族古籍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加快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进程。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工作,有计划地对少数民族文化生态进行整体性动态保护,做好具有浓郁传统文化特色的少数民族建筑、村寨保护工作。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尊重、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鼓励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和体育活动,支持基层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文化活动。促进现代技术和手段在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中的应用,鼓励具有民族特色和时代气息的优秀文化作品创作,鼓励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发展,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