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2024-11-30 20:19:55|浏览:60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在做好“疫情二级响应”各项防控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做好我市疫情期间安全有序恢复室内体育健身场馆开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开放时间
2020年3月11日
二、恢复开放范围
除各类游泳场(馆)、线下体育培训机构和学校场地设施以外的全市各级公共室内体育健身场所和经营性室内健身场所。
三、恢复开放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场馆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完善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加强对健身人员和内部工作人员管理,指导做好个人防护,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明确相关标识。各开放场馆通过设置告示牌、LED显示屏播放等多种方式,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科普宣传,提醒员工和健身市民遵守防控要求,支持配合防控工作。提倡以个人健身活动为主。
(三)严格入场要求。实施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体温检测等措施。室内健身场所入口处须配备体温检测设备,对所有入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锡康码”扫码核验。出现体温检测异常或“红码”人员不得入场;“红码”人员出现体温≥37.3℃、咳嗽等症状的人员,各场馆将引导至临时隔离场所,并通知疫情防控部门处置。
(四)控制人员数量。日接待量不超过日最大承载量的50%,避免人员聚集,人员间隔不小于1.5米。禁止自行组织各类比赛活动和线下培训。实行线上实名预约、错峰健身和线下实名登记健身,完善全程追溯闭环管理。
(五)加强消杀通风。根据防控消杀规范,定时对设施器材等公共区域定期消毒,并做好记录,在显著位置张贴告示,注意避免过度消杀。保持室内体育健身场所通风状态,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必须使用空调,应确保供风安全充足。
(六)完善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的场馆,立即配合疾控部门采取隔离措施,追踪密切接触者,进行场馆消杀等工作,暂时关闭场馆。
恢复开放后,各开放场所运营主体要主动配合所在地政府开展防疫检查指导,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自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地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督促室内体育健身场所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及时反映开放动态,向市体育局疫情联防联控应急领导小组报送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