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2024-09-19 14:46:51|浏览:83
第一条 按照《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四川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川办函〔2018〕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科研项目评审改革实施方案等三个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6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推进四川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规范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活动中的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是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库专家参与我省科技奖励评审、科技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专家库建设遵循广泛征集、择优遴选、科学分级、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由科技厅相关单位负责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确保专家库网络安全和技术支撑。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中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中选取。
第七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审评估工作;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经济发展动态,熟悉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度等。
(三)身体健康,能独立完成评审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专家分类。入库专家分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科技项目评审评估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
(一)科技奖励评审专家,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近5年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5位)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
2.正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5年以上。
(二)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技术专家。
(1)近5年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5位)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
(2)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3)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3年以上;
(4)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
2.管理专家。
(1)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省级园区、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学会,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等高级管理人员;
(2)从事科技和知识产权管理,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技术转移转化等工作、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3.财务专家。
(1)具有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证书5年以上或具有会计、审计、经济等方面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上市公司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2)熟悉科技、金融、财税、信贷等领域的专业知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在金融、保险等领域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新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九条 专家库入库方式。
(一)省内专家公开征集入库。
专家入库采取本人自愿、单位推荐的方式。专家本人可在线申请进入专家库,经所在单位或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科技厅推荐。相关单位聘请的国(境)外专家也可由专家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科技厅推荐。科技厅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审验后入库。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
(二)省外专家共建共享入库。
第十条 专家入库流程。
(一)公开征集入库。
1.公开征集。在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开征集专家;
2.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在信息系统专家申报系统上填写《四川省科技专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支撑材料。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3.核实推荐。专家所在单位或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家是否符合推荐要求,递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核实后推荐;
4.审验入库。科技厅根据专家所在单位或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情况,对专家信息进行审验入库。
(二)省外专家共建共享入库。省外专家按双方专家库管理单位所签订的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的相关要求入库。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活动实行分级动态管理。根据专家评审项目质量和数量进行分级,最高为五级,最低为一级。入库专家默认为三级。科技厅不定期对专家评审活动进行数据分析,分析结果作为分级动态管理的参考依据。
(一)高质量完成一定数量项目评审的专家,上升一个级别。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下降一个级别:
1.无故拒绝参加科技评审活动2次以上;
2.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弃权比例超过30%;
3.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无故选取筛选性指标,造成项目评价明显异常;
4.评审结果与评审要求多次出现严重偏差的;
5.根据专家项目评审活动数据分析,存在明显异常的。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专家出库处理。
(一)擅自泄漏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二)应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三)在参加专家评审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实践和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诚信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五)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情形不适宜再担任评审专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