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2024-10-01 09:53:16|浏览:58
1.调整优化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1)将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统计、科技、住房公积金管理、林业、水务、商务、人防、发展改革(含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业和能源(含经济和信息化、不含煤矿)、民政、体育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和环境保护、公安交管、市场监管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继续集中保留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2)将文化市场(含旅游)、市场监管(含盐业、价格、专利,不含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含防震减灾,不含煤矿)、卫生健康、劳动保障、煤矿监管、自然资源、农业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分别调整由文化旅游、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能源、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行使。
依法明确不再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继续行使。以2022年7月1日(省政府批复明确的生效时间)为时间节点,7月1日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已立案未结案的案件,移交承接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7月1日起,案件由承接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全力配合相关案件的后续办理工作,特别是2018年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至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尚未结案的案件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后90日内未结案的案件。若需调整行政执法权的,除中央和省明确不需报省政府批准之外,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执法事项目录,同步调整公布有关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市级执法主管部门,2022年7月20日前完成)
2.调整优化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1)将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分别调整由市文化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局管理。(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局,2022年7月15日前完成)
(2)调整煤矿安全、自然资源、劳动保障方面执法职责,组建煤矿安全、自然资源、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队伍,分别由市工业和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7月15日前完成)
(二)健全执法体系。厘清不同层级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监管执法职责。实施分类分级执法,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原则上实行县(市、区)一级执法。(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级执法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
1.市级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负责组织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负责全市本领域本行业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推进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市综合行政执法、文化旅游、农业、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工业能源、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承担新蒲新区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2.各县(市、区)调整集中行使的行政执法权范围应与市级保持一致。县(市、区)相关领域、行业执法队伍,调整由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具体承担辖区内本领域、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其管理的行政执法队伍要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以主管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压实县级部门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责任,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实行“局队合一”后,有关县级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通过完善内部执法流程,解决一线执法效率问题。“局队合一”体制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在全市范围内相对统一。
3.乡镇(街道)执法队伍采取两种方式设置。一是播州区、习水县继续按照乡镇(街道)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试点和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在乡镇(街道)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是其他县(市、区)保留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分局,为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以县级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适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乡镇(街道)延伸和下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赋权清单等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对乡镇(街道)有能力承担的简易执法事项,依法委托乡镇(街道)执法,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4.推动行政执法向各类功能区延伸,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行政执法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部门间、部门内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的执法协作和联合执法机制,健全行政执法机构与公检法的协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1.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部门间、部门内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执法队伍与行政管理及其他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相关领域综合监管机制,以及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等制度。(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市级执法主管部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
2.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健全行政执法与公检法的协作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细化并严格执行协作相关规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妨碍行政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履职,及时受理、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案件。(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级执法主管部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
3.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组织协调指导行政执法监督的作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完善内部、层级和外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严格执行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惩执法腐败现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纪委市监委、市级执法主管部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
4.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管理,编制执法目录,实行执法事项清单制度。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责清单,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切实防止不合法、不合理执法现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及时主动公开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执法程序、监督途径、执法结果。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可回溯管理。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确保依法执法。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合理确定自由裁量幅度,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确保执法处罚公平、公正、准确、合法。(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级执法主管部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
(四)加强队伍建设。为确保“工作不断档、责任不缺位”,原则上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方式划转人员编制到相应执法部门,调整优化执法队伍所需编制在现有锁定执法人员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改革涉及调整在编人员岗位的,维持原身份待遇不变,实行实名制管理退一减一。加强执法机构领导班子建设,配强配齐执法队伍领导干部。建立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定期轮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人员履职能力。建立完善执法人员交流培养和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客观公正追责问责,充分发挥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激发执法人员主动担当作为的热情和动力。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证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加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执法文书和标志标识,规范执法流程。(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级执法主管部门,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
(五)强化经费保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落实执法经费财政保障要求,将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执法工作需要。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将全部收费和罚没收入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严禁收费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级执法主管部门,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