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2024-12-22 15:17:43|浏览:76
在西方哲学史上,有关“自由”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种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一种是伦理学意义上的。前者以黑格尔为代表,后者以康德为代表。在黑格尔眼里,自由是对必然的掌握,而在康德看来,自由不是对必然的顺从,恰恰是对必然的反叛。当一个人失足入水后,我们不必考虑他是位国王还是个流浪汉,我们也不必权衡我们的生命是否比他的生命更有价值。我们唯一所做的,就是奋不顾身地抢救落水者,即根据伦理的价值来超越知识的标准,这才是自由所在。 同康德一样,萨特的自由观也是建立在伦理学而非认识论基础上的,但这已不再是理性主义的自由观,而是非理性主义的。在无神论的存在主义者看来,既然人是一个偶然的“被抛”在世界上的存在者,没有任何“抛者”对他的存在负责任,也没有任何“抛者”有权要求他去怎样做。这样一来,他剩下的,便只有自由了。与黑格尔不同,这种命定的自由不是依靠知识的积累所获得的;与康德不同,这种行为的自由不是根据统一的“绝对命令”而做出的。换言之,这种自由虽然也是一种选择的权力,但却没有统一的、先验的标准。面对失足落水者,萨特认为并不存在着一个所谓的“绝对命令”让人们如何行动,你可以挺身而出,也可以袖手旁观。前者有荣誉,却伴随着可能牺牲的代价;后者无危险,却伴随着被世人蔑视的可能。重要的是,你认为选择哪种行为更符合你自己对人的理解,你觉得选择哪种行为更能够使你自己看得起你自己呢?这时候,没有人有权力对你指手划脚;这以后,也没有人有义务对你的选择负责。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切,都需要你在瞬间做出选择。用萨特的话说,英雄是自己选择了英雄,懦夫是自己选择了懦夫。 人是自由的,这并不是说人就可以“为所欲为”,而是说人可以“有所不为”。拒绝,也是一种自由的权力。人有选择不做什么的权利,这是绝对的,在这个意义上说人是自由的。而人选择做什么的权利,是相对的,因为别人也是自由的,这样人就和他人永远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所以说“他人即地狱”。比如,你可以拒绝一次约会,享有这样的自由;但你不能选择跟一个不爱你的人结婚,因为人家不答应,你就无法享有这样的自由。萨特鄙弃那种人生的逃兵,鄙弃“不自由者”。当人意识到自己是自由的,神就无法控制他们了。萨特憎恶“悔恨”,因为悔恨是一种自欺。这是意识到了自由而又不敢去正视它,认识了而不行动,行动了又不敢承担后果,这是懦夫的表现。自欺是不真诚的,真诚是的确不知道真相,或根据自己明白把握的真相行事。自欺则总是使事情处在若明若暗、不明不白的摸棱两可的状态,在必须作出的选择面前不选择,将选择不断往后推而不能勇敢面对,这是一种最不负责任的状态。 自由,从来没有“真正”与“虚伪”的自由。他代表的只是一种信仰,或者是对必然的信仰,或者是对人自身的信仰。我是赞同存在主义的“绝对自由”,因为我相信这便是真正的自由,也只有绝对自由才能算作真正的自由,它不以任何为条件!参考资料:《存在与虚无》,《荒谬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