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2024-07-13 22:24:58|浏览:52
用公款出境旅游的,给予记过,记大过,严重的,降级或撤职,开除党藉处分。
公款旅游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
公款旅游是指毫无遮拦、明目张胆地组织单位员工集体去外地旅游,并用公款支付旅游产生费用的行为。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4条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公款旅游是违反党的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公款旅游、出差或者以出差为名变相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讨论、招商、参与等为名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借公务之机绕道或变相用公款支付费用。
变相公款旅游是指以公务或者公共机构职权为基础,将私人旅游行为冠以公务或业务之名义,并用财政资金、公款或其他公共资源支付旅游费用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对纳税人利益的侵犯,可能会造成浪费公共资源、腐败等问题。
变相公款旅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 私人目的:参与者旅行的真实目的并不是为公务或业务需要服务,而是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的个人旅游。
2. 花费方案不合理:参与者公款支付的旅游费用与公务或业务实际需要不符合,可能存在超标、浪费等问题。
3. 参与者自由裁量支出:参与者没有资产或实际业务需要授权的情况下,有权决定公款和其他公共资源的使用。
4. 缺乏公开透明:参与者未能按照规定向公众公开旅游信息、花费方案和各种业务的需求与结果等,造成财务管理缺乏监督。
综上所述,变相公款旅游是指以公务或公共机构职权为基础,将私人旅游行为冠以公务或业务之名义,并用公款或其他公共资源支付旅游费用,侵犯纳税人利益。对此,需要严把公款使用关,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防止公款被滥用和浪费。
公款旅游也算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下列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下列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或者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过往曝光的多起公款旅游事件中,当事人要么一开始就坦白“我这是自费旅游,没花公家的钱”之态度,要么就摆出“已积极退回所花公款并认识到错误”的姿态,而最终处理结果也基本都在“责令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中结束。
以培训名义变相公款旅游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被界定: 明确符合以培训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行为,应被视为滥用公款和权力,需要受到追究和惩罚。解释培训旅游的本意在于提高学员的专业技能和交流能力,但有些人为了达到旅游目的,故意选择一些不必要或是过度昂贵的项目,以公款支付自己的旅游费用,甚至还有一部分人在旅途中忽视培训内容,纯属浪费公款。如果以培训名义出国旅游,则必须遵守严格的审批和报销程序,旅游费用应该由个人自付,对于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与培训无关的费用,也需要自行支付,同时需要有严格的考核和反馈机制,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如果有人违反相关规定,应该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