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2024-11-30 01:55:54|浏览:30
近期多家基金公司发行消费主题基金,提前布局新兴消费市场。
以富国为例,日前公司发布公告称,推出旗下首只专注文化、体育、健康等新兴消费领域的主题基金——富国文体健康基金。
该基金将于4月17日-5月4日发售,投资者可以前往各大银行及券商处认购。
据悉,富国文体健康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文体健康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体育文化产业:则指体育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提供体育文化产品(如图书、音像制品等)、体育文化传播服务(如广播电视、文艺表演、博物馆等)和体育文化休闲娱乐活动(如游览景区服务、室内娱乐活动、休闲健身娱乐活动等),它构成体育文化产业的主体;同时,还包括与体育文化产品、体育文化传播服务、体育文化休闲娱乐活动有直接关联的用品、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以及相关文化产品(如工艺品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它构成体育文化产业的补充。体育文化产业也可分为三个层面:文化产业核心层、体育文化产业外围层和相关体育文化产业层。
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为体育文化产业核心层;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和其他文化服务为体育文化产业外围层;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为相关体育文化产业层。在知识经济时代,体育文化产业日益成为最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
1、文化业,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1)表演,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3)其他文化业,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2、体育业,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对文化优育业适用税目的稽查,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2)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征税范围;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税范围。
(3)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而应归入“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4)文化业、体育业与娱乐业原本属于同一税目,文化体育是新税制改革时从“娱乐业”中分解出来的新税目,两者之间相互关联,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交叉。如文化体育业的游览与娱乐业的游艺,体育业与娱乐业中某些体育项目的交叉等。
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用地、体育用地估价
(一)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用地特点
该类用地的特点是:收益很小或无收益,且所处位置多位于市(县、镇)中心。
(二)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用地主要价格影响因素
参照居住、工业和商业的影响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
(三)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用地估价的技术思路
该类用地适宜采用成本逼近法、收益还原法(有收益或潜在收益)及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
(四)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用地估价方法选择与应用
1.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时,土地取得费的确定一般取城镇拆迁安置补助费,利润率、土地增值收益率等参数,并应比工业用地的相应参数要高。
2.区域位置较好的,可参照同区域地价水平相近用途(商业、住宅)的基准地价进行估价,考虑年期和用途修正(进行减价修正);一般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进行评估,不进行年期和用途修正
体育用地属公益事业用地,直接向规划部门、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审批。
这类用地一般是国有划拨地,国有划拨地是不能出让的。
答:文化体育服务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其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两大类:文化业,体育业。
1、文化业:
表演: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播映: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其他文化业:各种展览、培训活动、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及其他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游览场所的业务: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2、体育业:
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但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不属于体育业征税范围,而是属于服务业征税范围。文化体育业税目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
文体公园管理规定如下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4.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体育公共文化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公共文化服务首先讲的就是“公共”,也就是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享受或接触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其中公共文化服务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而体育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中占有艺术欣赏的作用,只有体育公共文化服务事业不断的发展才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完善,最终有效地促进我国建设成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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